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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7********,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家园****单元***2014年11月18日,因噪音扰民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警告处罚;2017年4月17日,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天水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大哥王某甲**小区家中与父亲王某乙、大哥王某甲饮用3到4两散装白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甘E*****号二轮摩托车从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出发,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进入**路后驶入自己居住小区**家园。因在**家园小区停放摩托车时,与驾驶车牌号为甘E3****号车的驾驶员刘某某、吕某(搭乘人员)夫妻二人发生争执后相互拉扯,被小区内群众劝阻后刘某某、吕某夫妻回家。后吕某报警,秦州公安分局天水郡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该案移送城区交警大队进行侦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王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18.87mg/100ml。

以上事实有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检测报告及照片、血样采集登记表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血液检测酒精含量高达218.87mg/100ml,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瑾

2020年5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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