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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花园小区**号楼**室。2004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在沭河大街万象公寓门口,与李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号小型汽车相撞,致车辆部分受损。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检验,事发时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59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卷宗材料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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