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1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住新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新和县新和镇滨湖小区A区朋友家中独自饮酒后,欲返回滨湖B区,遂驾驶停放于滨湖A区的新N0J910小型普通客车准备离开,在滨湖A区大门口被工作人员拦下并报警。经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第3896号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8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毛宏
助理检察员:王莹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新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告人驾驶证扣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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