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镇**街村,现住无极县**小区*号楼*单元**,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F****小型轿车行驶至东侯坊路口-37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扣查,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平山县**镇**街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