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确山县***职工,住确山县盘龙镇***49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19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确山县***办事处***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段***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5.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民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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