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居住地福建省尤溪县**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佘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尤溪县水东“太极酒吧”喝酒,期间王某喝了兑绿茶的“蓝带”洋酒。同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太极酒吧”门口与他人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王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尤溪县水东大润发后门路段行驶,在掉头时,被其表弟佘某某拦下。与其发生冲突的人以为王某要开车撞他们,即将王某从车上拉下来,摁在地上殴打,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佘某某拨打“120”电话,被告人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尤溪县总医院治疗。尤溪县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电话,即派警处置,被告人王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被民警查获。2020年5月29日5时0分,被告人王某在尤溪县**号楼**层**床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审批表、闽******号小车车体照、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须知、提取血样照片、现场调查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医院疾病证明书、扣押清单、十指纹卡、发还清单、光盘制作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调查记录;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3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吸毒现场检测笔录;7.试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枫

书记员:余本兴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6089****)。

2.案件侦查卷宗一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