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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路**,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屯,农民,群众。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6号小型轿车,沿双阳区乐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邦上品小区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到案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莹慧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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