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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00时30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镇*路*院内,被告人王*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791*号小型轿车倒车时未确认安全与行人杜*发生相撞,造成杜*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31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0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王*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4.27mg/100ml。2020年9月7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93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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