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 61012519780109****,户籍地: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莲花池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登高路曲江林语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陕A71***号东风牌小车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兴立交下桥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的血醇浓度为114.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364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