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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本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晚饭饮酒后无证驾驶 “铃木”牌皖D9548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泉山北路口下穿桥路段被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酒精呼吸式检测,并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血样鉴定: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胡厂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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