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4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在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10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于 2019年9月11日22时40分,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镇妇婴医院门前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2019年09月17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1.1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院印)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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