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5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白色吉利帝豪轿车,从泌阳县春水镇春水街家世界超市门前,行驶至家世界超市北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9.9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