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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填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填,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东埔农场东埔管区**村**巷**号之2,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填盗窃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3时多,被告人王某填经预谋,驾驶1辆电动车,携1把铁锤,到达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石港村石港沟下坛片100号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家,乘人不备之机,采用铁锤砸锁进入室内的手段,盗走杨某某放在房间内1部玫瑰金色的“iphone7P”手机(价值人民币1450元)、2条“钻石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4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赃物照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填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XX

                                               检察官助理 杨XX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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