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494号
被告人王某甲填,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址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王某甲填于2018年3月初,通过网站代办假证的广告联系到自称林某某(另案处理)的女子,提供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陈某甲贞某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信息(机动车所有人陈某甲贞,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粤VXA****)和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陈某乙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信息(机动车所有人陈某乙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粤VXA****)给林某某,以每本人民币(下同)200元的价钱雇林某某帮其分别伪造与上述相同信息的机动车登记证书2本。随后,王某甲填以每本2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购买了机动车所有人为池永某某、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桂AJ3****和机动车所有人为陈某甲池、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粤VDE****的伪造登记证书2本。经普宁市公安局查询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没有发现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粤VXA****、粤VDE****、桂AJ3****三本登记证的任何记录。案发后,上述4本假冒车辆登记证书被提取在案。
二、诈骗罪
(一)被告人王某甲填于2018年3月22日,在被害人陈某丙经营的位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城东中学附近的店内,用上述伪造的登记编号为桂AJ3****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借款,诈骗陈某丙现金3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填于2018年3月27日、4月25日,在被害人陈卓宏位于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纺织品C1栋408号的家中,分别用伪造的登记编号为粤VXA****、粤VXA****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借款,先后诈骗陈卓宏现金3万元、1万元,合计4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填于2018年5月13日,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被害人陈某丁的办公室,用伪造的登记编号为粤VDE****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借款,诈骗陈某丁现金2.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填将上述赃款用于归还高利贷款及花光。被害人多次联系、寻找不到王某甲填,后于2019年12月14日到其住家找到王某甲填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注册信息的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现场照片,收据、借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陈某戊、陈某甲贞、陈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填伪造、买卖假冒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多本,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假冒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诱骗被害人,实施诈骗多宗,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方某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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