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11月16日、2018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应泰国“布林”(另案处理)的要求,被告人王某甲答应从国内携带鹦鹉前往泰国交予“布林”。同月22日上午,王某甲在普宁市**街道**大道西**号家中将44只鹦鹉采用“纸轴筒塞藏、薄袜外套捆束”的方式,分装于蓝色手提行李袋、深蓝色双肩背包内,后携带上述行李与准备到泰国游玩的同案人王某乙(另案处理)一同乘车至揭阳潮汕机场搭乘揭阳至曼谷的CZ****航班。抵达揭阳潮汕机场后,王某甲让王某乙帮忙携带深蓝色双肩背包,二人在未向海关申报情况下,携带装有鹦鹉的行李袋、双肩背包走无申报通道,行至机场安检通道时,被安检员发现随身行李中藏匿有活体疑似鹦鹉。随后,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潮汕机场办事处联同汕头海关驻机场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对王某甲、王某甲乙携带行李物品进行开拆清点检查,共查获44只疑似鹦鹉禽鸟。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44只疑似鹦鹉禽鸟均系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牡丹鹦鹉属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项下物种。
同年5月4日,揭阳海关缉私分局将主动到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潮汕机场办事处配合调查的王某甲当场控制,随后在王某甲位于普宁的住处扣押疑似鹦鹉禽鸟13只。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3只疑似鹦鹉禽鸟,其中2只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牡丹鹦鹉属费氏牡丹鹦鹉,其余11只均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牡丹鹦鹉属费氏牡丹鹦鹉的人工变异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偷运出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并对揭阳海关缉私分局随案移送审查处理的物品一并依法判决。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帆帆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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