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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宏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7

被告人王某宏,男性,生于1974年8月8日,身份证号码:62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职业:农民。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6时40分,被告人王某宏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沿早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m+500m处,与被害人王某兴驾驶的大阳牌正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通过该路口时相撞,致王某兴受伤,经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兴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宏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兴付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终结,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宏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辉

                                  检察官助理:杨莹

2021年1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宏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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