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2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聊认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8年年初,王某甲因债务压力产生抢劫弄钱想法,后将该想法告诉被告人张某某,并和张某某预谋抢劫张某某的邻居王某乙。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准备了绳子、帽子、口罩、刀等作案工具,同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携带上述作案工具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两被告人再次预谋到王某乙家抢劫。同年6月13日晚,王某甲携带刀等作案工具翻墙潜入埇桥区**镇**村**庄王某乙家中,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进到王某乙卧室,对被惊醒的王某乙进行殴打,持刀威胁被害人,之后将被害人王某乙捆绑,逼迫王某乙对其手机解锁未果后,被告人王某甲即在王某乙家中翻找财物,劫取两部手机、一对黄金耳环后逃离现场。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933元。
另被告人王某甲在抢劫过程中,强行抠摸被害人王某乙阴部。
该案由被害人报案案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晚、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等作案工具的物证拍照;
2.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鉴定书、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入户抢劫,且在抢劫过程中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唐 浩
检 察 员:刘 军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伍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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