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仁寿县**镇**公寓*栋*单元***号房屋系被告人王某母亲李某某申请的廉租房。2018年2月2日14时许,王某从东坡区**镇来到仁寿城区同朋友李某、胡某、李某某一起耍,在耍的过程中李某提出吸毒,因王某没有带钥匙,便联系开锁王将家里的廉租房大门打开,容留李某、胡某、李某某在屋内吸食冰毒,同时,王某也参与吸食。经检测,王某、李某、胡某、李某某等四人的尿液检测样本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迪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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