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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区**街道**路**号。2006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着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故意伤害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2013年8月17日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因与其母亲张某某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持菜刀、钢管在**市**区**街道**组**号张某某家中窗户玻璃、抽烟烟机、燃气灶、74号邻居家的窗户玻璃、抽烟烟机风口、卷帘门,后又持菜刀、钢管在张某某家门前的公路中间随意追逐、拦截、辱骂过路的车辆及行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持菜刀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恐吓,并从张某某家中提出液化气罐,手持打火机点火,扬言要点燃液化气罐与处警民警对峙,后被警察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6.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两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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