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48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社***号。2017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0月16日、12月2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11月16日、2018年1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日、12月17日、2018年2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我市**镇****水疗会所二楼,因其小孩被被害人甘某好、石某英的小孩推搡,而伙同他人对被害人甘某好、石某英进行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甘某好右上臂受伤、被害人石某英双下肢受伤。同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在**镇**路抓获被告人王某。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甘某好、石某英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甘某好、石某英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7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其朋友罗某智驾驶粤T****号小车在我市**镇**路**吧门前路段刮蹭被害人杜某龙、李某梅、宋某涛的苏F****号小车,双方在上述路段协商赔偿未果后,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杜某龙、李某梅、宋某涛拳打脚踢,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使用拳头及雪糕筒殴打被害人杜某龙及宋某涛。同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传唤到案。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龙、李某梅、宋某涛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第1宗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8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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