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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住沧县****村,无业。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9日晚,韩某某(已判刑)在微信群打麻将时与闫某某发生口角,后韩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李某(已判刑)等人一同赶往沧县崔尔庄镇许村寻找闫某某,双方见面后言语不和再次争执、厮打,在此过程中,闫某某的母亲赵某某在拉架时被打倒,经法医鉴定赵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2.同案人员韩某某、李某的供述;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证人闫某某、闫某甲、纪某某、纪某甲、纪某乙、韩某某、程某某、程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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