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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陶某(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邓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彭山区凤鸣街道希望城4(楼“芭堤雅”KTV-B08包间内喝酒唱歌。期间,饮酒后的王某与隔壁B06包间的人在走廊上发生口角,陶某见状,问王某发生了什么事。王某说对方有人要打他们。陶某听后,很是不高兴,便上前挑衅,挨个问对方的人是否要打架、闹事,当陶某用手指着陈某问,陈某回应没有要打架的意思,并叫陶某不要挑衅伸手指自己,双方有了肢体接触。没见对方示弱,反被对方激起了怒气,陶某上前按着陈某的脖子,并扇了陈某一耳光,刘某乙也冲上来打陈某,王某、刘某甲、邓某、加入打斗中,在B06包间外的走廊上殴打陈某及陈某身边的其他人,后把陈某打进了B06包间内围殴,陶某将玻璃酒杯砸碎,并用碎玻璃酒杯划伤了陈某的头部。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其同伙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综上,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1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彰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17361199572)现羁押于眉山市彭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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