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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街**村**号。2007年6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16日,因吸毒被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8月14日,因吸毒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同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0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晚,王某与其朋友周某庭相约请吃夜宵。当晚21时许,王某酒后与其朋友吴某从**排挡骑电瓶车来到**街道**附近,路遇已在此等候的周某庭及其朋友安某乙等人。王某醉酒后无故与其干亲家安某乙发生言语冲突并对其进行推搡,扬言要将安某乙的车辆砸了,在场的周某庭等人见王某酒后滋事遂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将安某乙当场劝离。安某乙离开后,王某用拳头和砖块无故对安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桂******白色福特蒙迪欧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辆前挡风玻璃碎裂和引擎盖凹陷。经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3076元整。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3月22日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甲、吴某东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祥刚

检察官助理:伋宁峰

2020年4月17日

1.被告人王某现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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