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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艳,女,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时41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昆明市晋某区**街道**路WEISI酒吧内搭讪被害人刘某某时,双方发生口角,王某遂用啤酒瓶将刘某某头部砸伤,用啤酒瓶碎片将刘某某面部戳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监控视频辨认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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