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绰号“土匪”),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号楼****室;1994年因纵火被少年犯管教所少教一年;1996年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10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13日因赌博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杨某某(已起诉)伙同多人在金寨县****镇****巷道出租屋**楼、****小区****栋****室开设麻将室,组织邀约吴某某、彭某等二十余人以“打麻将”、“比鸡”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万元。2017年至2019年期间,方某某(已判决)伙同多人在金寨县****小区**栋**室、****镇****路****巷****家中开设麻将室,并组织邀约肖某、朱某某等二十余人使用“打麻将”、“比鸡”、“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万元。被告人王某多次在杨某某、方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27500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肖某、方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及同案犯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借贷服务,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