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帅,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平市**乡**村人,住本市**路**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成为“嘉乐互娱”赌博APP的代理,后通过微信组建赌博群组织群内成员在该APP上以炸金花的方式****。王某某负责为玩家充分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自2019年1月至3月20日期间,王某某从中获利1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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