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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外×员工,家住:广丰区**镇**号。2O12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l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0日2时许,郑某在**街道**街**号**楼楼道内盗窃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估价3024元),后该车由被告人王某介绍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卧龙城铃木摩托车店的温山东。

2018年2月2日2时许,郑某在**街道**小区**栋**楼楼道内盗窃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估价2450元),后该车由被告人王某介绍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卧龙城铃木摩托车店的温山东。

2018年2月5日2时许,郑某在**街道广丰中学西山校区操场边居民楼下盗窃一辆绿色杭派牌电动车被盗(估价1450元),后该车由被告人王某介绍以350元的价格卖给王洋社区开修理店的严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2012]广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复印件;2.证人汪某某、郑达年、王永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郑某、温某某、严某的讯问笔录;6.郑某、温某某、严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4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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