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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王*,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和平办事处白衣阁街***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香苑小区中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8月11日23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香苑小区门卫处,被告人王*与赵**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将赵**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损伤致右胸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于2019年10月5日王*向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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