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某的承包地内,因除草整地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二人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拿钢管殴打王某某后背部,致王某某左侧8.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侦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蕾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号,电话1839674****;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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