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乙二人酒后发生争执,被劝开,当晚20时许,王某乙再次找王某甲理论时,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王某乙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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