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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吴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镇**庄王某岳父家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打了吴某某一耳光,吴某某用剪刀刺伤王某背部,王某便返回家中拿着一把菜刀回到现场,欲对吴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见状上前劝阻并抢夺王某手中的菜刀,被王某持菜刀砍伤右手。菜刀被在场人员打掉后王某又夺过一把锄头进行挥舞,后被群众制服。2019年8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镇**路口将王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杨某某右手背侧刀砍伤瘢痕长13.0cm,右手第2、3掌骨开放性骨折,右手功能丧失达一手的12%,杨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家属代其赔偿了杨某某5000元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病历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吴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陈某、吴某某吴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仕熙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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