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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6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上午10时许,在黑河市爱辉区***乡***村委会办公室,被告人王某甲因开离婚介绍信一事与村会计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被在场工作人员拉开,后王某甲在村委会院内拿了半块彩砖再次进入村办公室内扔向李某某,打在李某某左侧肋部,致使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将王某甲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被告人王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

2.书证有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相关说明等材料;

3.证人马某某 、吴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振明

2019年7月3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与黑河市爱辉区;

2.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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