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区**村。2019年11月26日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7时许,在延安市**区**村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琐事发生打架,被告人王某某用铁质锅盖在被害人高某某胳膊、右手背部打了几下,并用扫把把子、木板在高某某身上打了几下,后被害人高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各拿拖把把子互相在对方身上打了几下,致使被害人高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高某某的伤情为:1、右手第45掌骨开放性骨折2、额头头皮血肿3、四肢、胸腹部软组织损伤4、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5、2型糖尿病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019年8月12日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19】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高某某右手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诊断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吉某某、拓某某、拓某甲、雷某某、拓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19】57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①认罪;②初犯;③未取得谅解;④致一人轻伤二级,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又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延安市**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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