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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7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下午,在新野县王庄镇**村,被告人王*与被害人赵*在玩麻将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王*手持木棍将赵*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赵*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与被害人赵*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被告人王*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凤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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