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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34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乡**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2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8日20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正阳县**对面吃饭时因喝酒发生争执,期间,王某与张某甲(已起诉)商量喊人帮其打架,后张某甲电话邀请张某(已起诉)前来帮忙打架,随张某带领马某某(已判决)携带砍刀赶到现场,马某某用砍刀朝徐某某头部乱砍,致使头部受伤,经鉴定徐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张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闵 洁

2014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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