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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140-1号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后王某持刀将张某某面部、右前臂、左背部、左上肢砍伤。经鉴定,张某某左面部刀伤为轻伤一级,右前臂皮裂伤、左背部两处皮裂伤为轻微伤,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亲笔供词、电话查询记录、涉案人员信息表、无法采集被告人王某手机SIM卡信息的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闫某某辨认王某的笔录、张某某辨认王某的笔录;7.视听资料: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某的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健

检察官助理:杨思宁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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