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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319********16,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敦煌市人,个体,户籍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园**号楼*单元***号,住金塔县中核**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中核甘肃核产业园综合市场“*****”餐厅*号包厢内,与李某某、董某某等人因结算工资的问题发生争吵,王某将一个空酒瓶扔过去致董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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