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村**号,2010年12月22日因赌博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1年11月26日因赌博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3年8月19日因赌博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桐(己起诉)到南靖县**楼**包厢喝酒。同日22时许,因被害人陈某乙说王某某的儿子把鞭炮放到包厢外走廊吓到他,被告人王某某便和陈某乙理论并引发争吵,王燕桐见状也和陈某乙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动手殴打陈某乙脸部,王燕桐见状也和王某某一起殴打陈某乙头部等身体部位致陈某乙倒地受伤。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情况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胸第5肋及左胸第7-10肋骨折(共5根),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其中,右胸第5肋及左胸第7-10肋骨折(共5根),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条款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山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前科查询证明、南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肖某某证言;3.同案涉案人员王某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某乙、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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