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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某..,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420219353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曲屯镇五龙庙村王家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52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66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以王景岑利用假党员身份和其大儿媳有不正当关系,党员审批由政府工作人员造成为由,要去政府赔偿其儿子结婚彩礼的损失多次赴京上访,且在敏感节点以赴京上访为由要挟政府及村委信访稳控干部,2018年8月19日王某以到北京上访为由敲诈勒索曲屯镇政府人大主席苏振强现金5000元,2019年3月20日王某在北京上访敲诈勒索五龙庙村村干部李为建1000元,2019年5月22日王某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向接访干部安雅林敲诈勒索1300元,现王某要求曲屯政府赔偿其信访多年的损失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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