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某某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路**号楼**单元**室。2003年因犯抢夺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26日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8年8月1日因上述敲诈勒索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直接逮捕并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4月24日被平遥县公安局抓获并移交大同市公安局,后被送往太原市第一监狱服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遥县公安局从太原市第一监狱押解回平遥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驾车去到平遥**焦化有限公司附近,其冒充记者拨打平遥县环保局电话,举报平遥**焦化有限公司污染严重,平遥县环保局遂将以上情况反映至该公司,该公司的副厂长闫某某遂主动联系王某甲花钱了结此事,并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柱10****。
2、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韩某某(已判决)驾车去到临汾市襄汾县**乡一选矿厂,由被告人韩某某冒充“中国新闻周刊”的记者,以要举报该厂的环保问题为要挟,向该厂的副总张某某索要3000元。
3、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韩某某驾车去到临汾市襄汾县,由王某甲冒充记者拨打襄汾县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举报襄汾县汾城镇一带的高一村和尉村的厂子存在粉尘污染,随后该线索被移交至襄汾县环保局郭某某处,该接到线索后核实到王某甲举报的企业为“**厂”和“***厂”,郭某某遂联系该两家企业,**厂的负责人董某某和***厂的负责人王某乙遂让郭某某联系王某甲花钱了结此事。后这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各转给郭某某2000元,并由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韩某某4000元。
4、2019年4月21日,在临汾市襄汾县实施敲诈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韩某某又驾车去到平遥**焦化有限公司附近,由王某甲冒充“北京时间栏目组”的记者,以要举报该厂的环保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的副厂长闫某某索要3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4起,敲诈金额共计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式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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