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 年9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7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赣C5P****号牌的重型普通货车,途径汕头市潮南区陈沙公路仙城老五乡路段时,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经交警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后,王某某及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8.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调解书、谅解书等;
2.鉴定意见:《鉴定书》;
3.证人代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燕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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