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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 非法持有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街**巷**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层**栋**房。因犯抢劫罪,2000年5月30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0月2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许,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随后,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王某某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栋**房进行搜查。民警在该房间卧室右侧床头柜抽屉内,当场查获白色晶体5小包(分别净重5.7克、11.34克、4.22克、22.56克、34.42克)、红色药丸8小包(分别净重19.62克、19.62克、19.62克、19.53克、19.57克、10.27克、0.19克、19.61克)、白色粉末1小包(净重5.41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净重4.22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查获的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查获的其他白色晶体、白色粉末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量照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2.25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礼强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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