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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雨花台区**新城**北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住本市雨花台区**桥**新城**坊**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同意王某某驾驶其自己车牌号为苏A6****号小型轿车,并乘坐该车。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沿本市雨花台区板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方幼儿园附近时,发现有民警执勤,下车意欲逃跑,被正在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2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新城**北苑**栋**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桥**新城**坊**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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