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因各自家中缺少烧柴,三人一起在通化县**镇**村**岔盗伐由**村代管的项某某所有的天然阔叶树共计29棵。经通化县森林公安大队鉴定,被盗伐林木核立木蓄积3.8373立方米。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因各自家中缺少烧柴,三人一起在通化县**镇**村**岔盗伐被害人郑某某所有的落叶松树共计7棵。经通化县森林公安大队鉴定,被盗伐林木核立木蓄积3.940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其涉嫌盗伐林木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底页、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林权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地形图、林相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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