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841992********,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村**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401户,务工。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841996********,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村**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1403户,务工。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841992********,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401户,务工。2012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8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11月10日。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2841989********,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公寓**号楼**单元502户,务工。2007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二人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工地B5地下车库东侧配电箱处盗窃铭锋牌电缆线196米,价值932元,后以88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点。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四人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工地B3地下车库处,由刘某某望风,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三人盗割铭锋牌电缆线171米,价值813元,后以56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点。
3.2020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四人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工地B5地下车库西侧配电箱处,由丁某甲、刘某某负责望风,王某某、丁某乙到地下车库内盗窃铭锋牌电缆线441米,价值2099元,后以135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点。
4.2020年8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四人在青岛市黄岛区**镇青钢小镇工地E9号楼中单元门口处,由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负责望风,王某某负责盗割线缆,在盗剪线缆过程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2.提取笔录;3.现场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玮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四份;
6.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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