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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丁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5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2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布某某(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实施诈骗,2017年10月28日,由布某某化名于某某,驾驶丁某某的蓝色欧曼半挂车并套用车牌鲁号PF0***与王某某一起通过杞县**货运部介绍,约定将杞县阳堌镇**村秦某某的33吨花生米拉至山东省莒南县王某某处,在花生米装车完毕后,丁某某、王某某、布某某未按照要求将货物拉至指定地点,而是将货物拉至山东省阳谷县大布乡丁庄村卖掉。花生米价值人民币264000元。

2被告人丁某某、布某某事先预谋实施诈骗,2017年10月30日,由布某某名于某某驾驶丁某某的蓝色欧曼半挂车并套用车牌号鲁PF****与内黄县诚信货运部签订运输协议,协议将内黄县张龙乡田达村林某某的42370公斤玉米从内黄县拉至山东诸城,布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拉至指定地点,而是将货物拉至阳谷县**工业园,由丁某某和布某某卖掉,玉米价值55928元。

2被告人丁某某、布某某、苏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经过事先预谋实施诈骗,2017年12月5日,由苏某某与雇佣的司机路某某驾驶车牌号冀DC****的红色半挂车,到正阳县**货运物流公司签订货物委托运输协议书协议将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赵某某的32吨花生米拉至山东省莱西市,在装车完毕后路某某与苏某某将货物拉走,中途苏某某在山东聊城以修车为名与雇佣的司机路某某结清工资让路某某离开,后苏某某联系布某某、丁某某,一起将货物卖掉。花生米价值人民币254775元。

4、被告人丁某某、布某某事先预谋实施诈骗,布某某、丁某某、孟某某等人提前在枣庄市一宾馆住下,2018年5月3日,由丁某某和枣庄市**物流配货站的李某某联系,约定将枣庄市**区**镇**村孙某某在**庄**镇的46吨小麦拉至德州市宁津县,由被告人布某某化名丁某某,由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PA****的红色解放牌重型卡车到**镇装好货物,丁某某、布某装完货后未按照约定将货物拉至指定地点,而是将货物拉至阳谷县**村卖掉。小麦价值人民币110574元。

5、丁某某和布某某经过事先预谋实施诈骗,2018年5月5日,由丁某某、王某某开本田车带路,布某某化名丁某某开车牌号为鲁PA****的红色重型卡车,通过武汉的**物流发布的信息与山东省寿光市苍山县**镇**村杨某某定将49.32吨废钢拉至德州市**钢厂,丁某某和布某某未按照约定将货物拉至指定地点,而是将货物拉至阳谷县**储备库西边的**集团院内卖掉,废钢价值人民币646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估价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其中丁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立恒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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