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路**号,个体户。被告人丁某甲因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区**路**号(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个体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1年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无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现因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路**号**幢**室,个体户。被告人徐某某因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泗阳县**镇**小区,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无业。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6日至7月30期间,被告人丁某甲、李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至陕西省西安市将躲债的被害人丁某乙找到,欲将其带回泗阳。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要将丁某乙强行带回泗阳,仍帮忙开车将被害人丁某乙和被告人丁某甲、李某某等人接回泗阳。后被告人王某某、丁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丁某乙看管在泗阳县**镇**宾馆、**小区西门一宾馆等处,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又开车带着王某某、丁某甲和被害人丁某乙到泗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宿迁市车管所等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害人丁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至少超过72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丙、丁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5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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