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楚雄市**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6********,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楚雄市**镇**公司**分公司**路**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万某某等五人乘坐王某乙驾驶的微型车到楚雄市白沙冲后面的山上上坟,车辆行驶到白沙冲山脚处时,因车辆从王某丙等人旁边经过吓到王某丙一方,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甲、万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丙、陈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王某丙被当场打伤。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茹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地;(王某甲联系电话:1398789****;万某某联系电话:1512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