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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万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9********,汉族,专科毕业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现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巷**宿舍**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在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西**中学东侧基站处盗窃双登6-FMX-150B型信号塔备用电池四块。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路与**街路口北300米、东100米基站处盗窃科士达牌6-FMW-150型信号塔备用电池四块、南都牌6-GFM-150F型信号塔备用电池四块。

3.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在潍坊市寒亭区**村南基站处盗窃南都牌6-GFM-150F型信号塔备用电池八块。

经潍坊市寒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三笔的价格为人民币15205元。

4.2019年9月1日,在潍坊高新区**路**坊村**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双登牌120V150AH信号塔备用电池八块,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价格为3089元。

5.2019年9月1日,在潍坊高新区**路**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双登牌120V150AH信号塔备用电池四块。

6.2019年9月1日,在潍坊高新区**学院对面东西路向东1公里东油坊村基站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南都牌120V150AH信号塔备用电池四块。

7.2019年10月4日,在潍坊高新区**路**街**村基站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双登牌120V150AH信号塔备用电池八块,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价格为2059元。

8.2019年10月4日,在潍坊高新区**路与**街路口西南角**会所基站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双登牌120V150AH信号塔备用电池八块,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价格为3289元。

9.2019年10月5日,在潍坊高新区**花园**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双登牌120V100AH信号塔备用电池四块。

10.2019年10月5日,在潍坊保税区**路与**街路口东南角**医药公司楼顶基站处,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盗窃双登牌120V150AH信号塔备用电池八块,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价格为2267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抓获经过、谅解书、微信转账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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