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路**号。2003年2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等人合伙在本县官路镇**村开办40省道砂场加工砂石专用于40省道建设。40省道砂场加工道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洞渣,后又以专供40省道工程砂石料的名义向仙居县水利局获得本县官路镇北岙坑的采砂权,核定可采砂石方量为14.64万立方米。在砂场经营期间,王某甲、万某甲未经审批在寺前万溪滩、翻板坝等地采挖砂石,在审批的北岙坑溪滩超方数开采砂石,后均运至40省道砂场加工出售,未批和超方数开采的溪滩砂石共计20.6万方许,价值人民币500余万元。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从仙居县监察委留置点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账本、外购情况统计表、年度账单、仙居县河道采制砂管理实施意见、会议纪要、承诺书、出让合同、约定书、河道取用砂石审批申请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测量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赵某某、齐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万某甲、万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方量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泮思锭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万某甲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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